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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消息:基层法官、检察官遴选将不再限制具体任职年限!(草案三审)
4月20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审的“两官法”修订草案(法官法修订草案、检察官法修订草案)提出,法官、检察官遴选,拟不再对任职年限作出具体要求。
此前二审稿规定:遴选法官、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、检察官五年以上,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;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法官、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、检察官八年以上,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。
对此,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,上述有关逐级遴选的条件规定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、周期长,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,建议法律中作原则规定,为相关改革实践留有空间。
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,规定:参加上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、检察官,应当在下级法院、检察院担任法官、检察官一定年限,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。
此外,三审稿还对依法免除法官、检察官职务的情形做了补充,增加了“本人申请免除法官(检察官)职务经批准的”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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